行业新闻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的通知》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行政事业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二、单位不得使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对目前在岗但不符合从业资格要求的会计工作人员,应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取得相应资格(其中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会计人员可放宽至两年),逾期尚未取得相应资格必须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保证单位依法依规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工作人员。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取会计从业资格,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建立合理的会计人才储备。单位因工作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而不能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岗位工作人员的,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四、单位应主动公开本单位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情况,采取会计人员亮证上岗、信息上墙等方式,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群众监督。单位持证人员应妥善使用、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证书或将证书出借他人使用。财政部门要强化会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支持和引导单位及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履行会计职责,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 五、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当年会计人员新增、变更、离岗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离职情况随单位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报备情况,对审查出的会计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应自报备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单位并责令限期整改。单位应自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研究部署,积极指导单位和会计人员贯彻落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外窗口管理,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工作程序,以优质服务构建会计人员之家。要加强监督检查,将单位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为《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法检查的重点。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各单位整改期结束后检查仍然存在问题的,暂停向其支付财政资金,并严格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中央在渝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8日